1一般原则
1.0.1为加强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
1.0.3建筑结构钢筋工程技术文件和合同中对钢筋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结合使用: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1.0.5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及其配套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基本条款
2.0.1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体系、施工质量等级综合评定体系。
2.0.2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应根据加固材料的种类和施工工艺的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每个分项工程应根据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个子工程;根据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每个分项工程应划分若干检验批。子项目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0.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钢筋材料和产品应在现场接受。所有与安全、卫生、环保有关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样品交付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抽样提交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有结构和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撑;
4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照本规范和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和验收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必要时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有关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0.4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拆除影响原结构施工的管线和其他障碍物;
2.卸载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中有规定时);
3.修整原有结构和构件加固部位;
4.设置安全支架和工作平台。
2.0.5修整原结构和构件的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灰尘、浮浆、污垢、油污、原涂层、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于混凝土构件,如风化、脱皮、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直到骨料的新表面暴露出来;钢构件和钢筋也应除锈、脱脂、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于砌体构件,应清除勾缝砂浆和松散粉状的砌体砂浆层,必要时应部分拆除损坏部分。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界面处理的均匀性很高时,应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洗。高压水射流的操作应按照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应采用相容性好的裂纹修补材料对原部件的裂纹进行修补;如果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应在修补前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
2.0.6在现场检查原结构和清理原结构的过程中,如发现结构整体牢固性差或原支撑连接系统有缺陷,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和加固设计单位汇报。在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之前,不得按现有加固方案进行施工。
2.0.7建筑结构钢筋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加固工程中设置的安全支撑系统和工作平台应定期检查,以确认其牢固性;
2钢筋施工前,应熟悉周围情况,了解钢筋构件受力和传递路径可能发生的变化。结构构件的变形和裂缝应由专人检测,并做好观测记录备查;
3在加固过程中,如发现结构和构件突然变形增大、裂缝扩大或数量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予以支持,并及时书面通知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
4.加固危险构件和应力大的构件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声和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灌浆时(如胶水和灌浆材料等。),施工现场应通风良好;
6 .化学材料及其制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库房内,并应密封存放;
7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如需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2.0.8当结构加固需要搭设模板、支架和支撑时,应分别按结构类型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204、GB50205、GB50203执行。
2.0.9钢筋工程的冬季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范》JGJ104及本规范相关章节补充规定的要求。
2.0.10当采用的结构加固方法需要做保护层时,应按设计规定的材料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施工过程的控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1建筑结构钢筋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抽样原则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按本规范进行。
2.0.12在检验批中,所有与结构安全有关的项目,如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应进行结构构件的现场见证取样检验或实体见证检验。未经见证的试验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0.13检验批的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质量已通过抽样检验;
2.一般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抽样检验合格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
2.0.1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以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全部检验批验收合格为基础,并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检查每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
2.0.15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每个检验批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齐全。
2.0.16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22章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2.0.17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质量验收记录。